根據87號令,同一品牌算一個投標人。74號令無相關規定,根據財辦庫〔2003〕38號,“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響應的,視作同一供應商。”請問,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詢價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中,同一品牌不同型號的若干供應商應該作為不同投標人還是作為一個投標人?
答:根據財辦庫〔2003〕38號答復函精神,非招標采購項目原則上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只能有一家供應商,以保障充分競爭,因此采購人應在采購文件中作出規定,如多家代理商提供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的,應當作為一個供應商計算。同時,參考國家財政部國庫司2021年3月24日在財政部官網上的答復(留言編號:6128-3664511),非招標采購方式也可以參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2017年第87號令)第三十一條明確的不同供應商就同一產品提供同一品牌時提供同一品牌時的處理方式。具體以采購人事先在采購文件中作出的相應規定為準。
某血站醫療設備配套試劑耗材采購,該試劑耗材之前采購的都是進口產品,也有國產產品滿足使用,現用詢價方式進行采購,是否需要進口產品論證,詢價方式是否可行?
答:依據《政府采購法》第十條、《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 號)和《關于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號)有關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產品,采購人需要采購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在獲得財政部門核準后,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年8月31日修訂)第三十二條和財政部《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13年第74號)規定,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貨物項目,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若擬采購的醫用耗材符合前述特征,屬于集中采購項目內但年度采購預算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集采貨物或年度采購金額達到分散采購標準以上但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分散采購貨物,可施行詢價采購。若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醫用耗材采購項目,擬采用詢價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采用詢價方式采購與允許采購進口產品并不互斥、抵觸,可以同時實施。
【提醒】自2026年1月1日起,采購人或評審(評標)委員會在判斷供應商提供的產品是否應當屬于中國境內本國產品時,參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政府采購中實施本國產品標準及相關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25〕34號)的規定執行。
某貨物的某技術參數在國標基礎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否將該技術參數作為評分項?
答:《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采購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標準、規范,也可以根據項目目標提出更高的技術要求。采購人應當結合自身客觀的采購需求,做好相關市場調查、咨詢工作和采購需求的一般性審查/重點審查,綜合考慮經批準的財政預算和相關配置標準的約束,合理客觀地提出技術參數要求、驗收標準等,但不得隨意提高技術參數標準和產品檔次,變相增加不合理的財政資金支出。
在滿足上述前提之下,技術參數指標可以作為評分項,并依據重要性合理設置評分權重,但杜絕無視客觀實際采購需求、隨意突破相關配置標準并排斥潛在投標(響應)供應商的行為,違反政府采購活動的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